2008年9月16日星期二

谢 谢 你 内 安 法 令(II)



令(II







为, 令, 令。 说, 广 究, 使 围。

为, 讨, 之。

法, 同。

姓, 了, 国, 怀 案, 下, 7 天, 面, 应, 上, 飒, 是, 是。 好, 受。普 月,律 么, 我。 力, 难,至 己, 宝, 受。 律,平 据, 律,警 说:《 据, 律, 便 是》。

督, 上, 苦, 止, 便 上。

有, 袋 了, 据!

6 条评论:

匿名 说...

春袋?我想他们也没有!

Victor Chan 说...

我 錯 了!怪 不 得 如 此 虛 不 受 補, 再 多 吃 偉 哥 也 無 爛 用。

匿名 说...

哈!过瘾!

匿名 说...

内安法令的“存在意义” :
http://utopia.e-channel.info/read.php?974

pingjinn 说...

在未审即判的年代,内安令不是一项理想来对付任何人的法令。

它从元首的赋权,降格为内政部长的职权。如果这一次,内政部长仍不承认是自己的指示。难道执法者可以随意在拘捕期少于60天下逮捕任何人,情况显得更可怕!

须知道我国内安令的源头是英殖民时代在印度实验性使用后就转移到我国,我们且留意新加坡有如此类似的法令但从未使用及从元首的审理准绳降格到代表行政权的政府,更把权限界定是内政部长的位置。

我们更必须理解这是对付马来亚共产党及私会党的活动而定,而且是颠覆国家的罪行而被使用。

我们必须认清这所谓内安令是防范性扣留法令,如果有所谓以上颠覆国家的罪行下行使,这是都不容许错误的使用。

在屡屡出现的错误与偏差,我们必须正视这问题。

我们可以立更详细的法令对付任何可能出现的罪行与偏差,问题我们必须留意防范任何未审先判的做法。

防范性扣留法令仅仅使用于战争及国家局势处于非常动荡的年代。


郭素沁虽释放了!

但我们打从星洲日报记者被释放后,我们国人都欠缺一个合理的解释!

Victor Chan 说...

林 季 老 弟,
多 谢 你 的 留 言, 据 本 人 的 经 历, 法 律 的 的 确 确 操 纵 在 执 法 者 手 上, 在 这 也 祝 郭 素 沁 安 康, 希 望 司 法 改 革 能 如 愿 实 现。 毕 竟 拘 留 所 可 不 好 待。